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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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五條所定輔具服務,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用電腦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
- 2.前項輔具經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布得由考生自備者,考生得申請使用自備輔具;自備輔具需託管者,應送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自備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者,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7條,考試時提供輔具服務,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用電腦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考生可以自備輔具,若需要託管的輔具,應送學校或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若自備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則在考試開始前需由試務人員檢查後方可使用。 參考資料: 行政院網站〈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https://www.ylib.com/sites/default/files/formtpfi/201908/%E8%BA%AB%E5%BF%83%E9%9A%9C%E7%A4%99%E5%AD%B8%E7%94%9F%E8%80%83%E8%A9%A6%E6%9C%8D%E5%8B%99%E8%BE%A6%E6%B3%9510800201673.pdf)
- 第五條條文
-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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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