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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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殊讀者:指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具有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療院所、各級學校、其他政府機關或組織所出具足以證明其係無法閱讀常規圖書資訊文件之讀者。 二、圖書資訊特殊版本:指專供特殊讀者直接或運用輔助設備可接觸之文字、聲音、圖像、影像或其他圖書資訊無障礙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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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2條的規定,「特殊讀者」被定義為具有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療院所、各級學校、其他政府機關或組織所出具足以證明其係無法閱讀常規圖書資訊文件之讀者。而「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則指專供特殊讀者直接或運用輔助設備可接觸之文字、聲音、圖像、影像或其他圖書資訊無障礙版本。 例如,在2017年12月21日公布的「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中,第9條第1項明確規定只有具備特殊讀者身份的人才能申請特殊版本的圖書資訊。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醫療院所、各級學校、其他政府機關或組織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是證明其為特殊讀者的依據。 又如,在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中,明確規定當行政機關對於申請閱覽的資料涉及到個人隱私、職業秘密或著作權等事項時,可以根據公益與否來決定是否予以准許。例如,如果特殊讀者申請特殊版本的圖書資訊,而其中涉及到他人的個人隱私或著作權,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的要求來限制或不予提供。這是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的措施。 因此,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第2條的定義有以下涵義:該辦法中對於「特殊讀者」與「圖書資訊特殊版本」的定義,針對特殊讀者所設置的特殊版本的圖書資訊,提供無障礙的閱讀方式以符合特殊讀者的需求。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圖書館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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