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12.07
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各類圖書館,應依其服務對象及規模大小,辦理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及提供之服務。
圖書館對贈與圖書資訊版本之贈與人,得以獎牌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公開表揚。
圖書館得以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將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轉製為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
- 圖書館轉製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格式,由專責圖書館訂定並公告之。
-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格式,應採技術開放格式,方便特殊讀者使用,並邀請特殊讀者教育機構及特殊讀者代表提供意見。
圖書館對於附有防盜拷措施之圖書資訊版本,無法轉製為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者,得要求著作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提供破解技術或代為轉製;圖書館得依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九款規定,自行或委由他人破解。
- 圖書館應就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
- 圖書館就前項編製完成之目錄,應定期彙入專責圖書館建立之圖書資源整合服務平臺,提供便於特殊讀者利用之圖書資訊查詢目錄。
圖書館得與國內外圖書館、法人或團體合作,交換或輸入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專供特殊讀者使用。
- 圖書館對特殊讀者提供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服務,得以實體版本之交付、網際網路線上接觸或下載,並以專供特殊讀者接觸為限。
- 前項網際網路線上接觸或下載服務,應採帳號或其他身分權限控制方式管理。
圖書館辦理特殊讀者服務,得備置符合特殊讀者需求之接觸設備及輔具;必要時,並得提供借用服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12.0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