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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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 二、身心障礙者:曾領有或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最後教育階段領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者。 三、低收入戶。 四、新住民:指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者。 五、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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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2條》,這項法規的適用對象包括以下五類人士: 一、原住民:指臺灣地區具有原住民身份者,這些人可以獲得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 二、身心障礙者:指具有身體或心智上的障礙的人士,這些人也可以獲得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 三、低收入戶:指經審查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的家庭,這些家庭的成員可以獲得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 四、新住民:指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的人士。這些人也可以獲得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 五、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年滿五十五歲者:指未能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年齡已超過五十五歲的人士。這些人也可以獲得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 舉例來說,一位身心障礙者想要參加終身學習課程,他可以根據《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2條》的規定,申請補助金來支付學習費用。同樣地,一個低收入戶家庭的成員也可以根據這項法規來申請補助金,以幫助他們參加終身學習課程。
- 適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持有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鑑定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條文
- 新住民基本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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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