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2.26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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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區域均衡及普及原則,自行或補助終身學習機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
- 前項課程得採遠距教學或函授方式為之。
終身學習機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得編製或採用適當教材及輔具;必要時,並得輔以語言之譯文,協助其學習。
終身學習課程之師資,應由具有該課程專業知能之人員擔任教學或協助教學。
- 終身學習機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前項申請補助之終身學習機構為直轄市、縣(市)所屬者,應填具申請書,擬訂終身學習課程計畫及檢附符合所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相關文件、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程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彙整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其他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補助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程內,得逕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條第二項終身學習課程計畫,應記載其內容、師資、地點、期程、經費明細及預期效益。
- 終身學習機構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者: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九十。 二、非直轄市、縣(市)所屬者: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 終身學習機構配合中央主管機關終身學習政策,推動相關學習課程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內容、程序及期程,專案申請補助,不受第七條第二項所定期程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 第一項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補助開設之課程,其參與者之二分之一以上應為第二條所定之對象。
- 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終身學習課程之經費項目,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為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查,必要時,得進行訪視;其辦理績效不彰者,應予輔導,並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 申請前條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分證明書、繳費收據及下列文件之一,由開設經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終身學習機構初審彙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審通過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曾領有或現持有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最後教育階段領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影本。 三、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新住民:居留證影本;其居留證無法辨識婚姻狀態者,應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五、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內政部戶政網站之教育程度註記文件。
- 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申請第十四條補助者,應自取得學分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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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2.2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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