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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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第十四條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以行政處分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者身分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有第十五條第二項重複申請情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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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17條,申請第十四條補助時,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則不得獲得補助,若已獲得補助的,應以行政處分追繳,若涉及刑責,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者的身分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1020628 例子:申請者根據本辦法必須具備在職勞工身分,但是申請者並不是在職勞工。 二、有重複申請的情況。 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1020628 例子:申請者已經獲得補助,但又重複提交申請,試圖再獲得補助。 三、所提供的證件虛偽不實。 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1020628 例子:申請者提供的證件被發現虛偽不實,包括偽造文件或提供不實的證明文件。 四、冒領頂替。 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1020628 例子:申請者冒充他人的身分來領取補助金,或者替代他人領取補助金。 五、使用其他不正當的方法來獲得補助。 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1020628 例子:申請者利用賄賂、行賄等不正當手段來獲得補助。
- 第十四條條文
- 行政處分名詞
- 追繳名詞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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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