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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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修習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一、原住民:百分之百。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及最後教育階段領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百分之四十。 三、低收入戶:百分之百。 四、新住民:百分之五十。 五、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年滿五十五歲者: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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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14條,該法條適用對象為修習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者。根據不同對象,其學費補助比率有所不同。 對於原住民學員,其學費補助比率為百分之百。 對於身心障礙者學員,根據身心障礙程度的不同,其學費補助比率如下: - 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 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 輕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四十。 對於低收入戶學員,其學費補助比率為百分之百。 對於新住民學員,其學費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對於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學員,其學費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以下提供一個與身心障礙者學員相關之範例: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公布之《身心障礙者學習進修補助作業要點》,身心障礙者學員申請學費補助時,需提供身心障礙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需由診斷醫院或醫療機構出具,並經行政院衛生署或地方政府社會福利單位核發。這樣的文件是作為申請學費補助的依據,且需註明身心障礙的程度。 以上是根據法規進行逐條釋義的回答,以及與參考資料相關之範例。
- 適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鑑定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終身學習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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