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法第13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以鼓勵國民參與非正規教育的學習。根據這個制度,學習成就認證可以作為入學採認、學分抵免或升遷考核的參考。學習成就認證制度應包括課程的認可、學分證明的發給、入學採認、學分抵免的條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具體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舉個例子,根據這個法條,如果某人在非正規教育的課程中取得了一定的學習成就,他可以通過學習成就認證來申請入學、抵免學分或者在升遷考核中獲得優先考慮。該學習成就認證制度的具體應用和實施方式,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需要來進行制定。
各級政府得籌措經費或接受團體、個人捐贈,設立財團法人終身學習基金會,以協助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立法理由明訂各級政府得接受團體或個人捐贈,設立終身學習基金會,使政府結合民間資源,以加強推展終身學習。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學分抵免或升遷考核之參考。 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分證明之發給、入學採認、學分抵免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考量民眾如修習通過之認證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者,得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十二款之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入學後亦得依各大學之規定申請抵免學分,爰增列「學分抵免」等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明訂各級政府得接受團體或個人捐贈,設立終身學習基金會,使政府結合民間資源,以加強推展終身學習。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考量民眾如修習通過之認證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者,得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十二款之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入學後亦得依各大學之規定申請抵免學分,爰增列「學分抵免」等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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