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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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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正規教育之學習,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學分抵免或升遷考之參考。
  2. 2.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分證明之發給、入學採認、學分抵免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終身學習法第13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以鼓勵國民參與非正規教育的學習。根據這個制度,學習成就認證可以作為入學採認、學分抵免或升遷考核的參考。學習成就認證制度應包括課程的認可、學分證明的發給、入學採認、學分抵免的條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具體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舉個例子,根據這個法條,如果某人在非正規教育的課程中取得了一定的學習成就,他可以通過學習成就認證來申請入學、抵免學分或者在升遷考核中獲得優先考慮。該學習成就認證制度的具體應用和實施方式,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需要來進行制定。

立法沿革 2

(0910531 制定)

各級政府得籌措經費或接受團體、個人捐贈,設立財團法人終身學習基金會,以協助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立法理由明訂各級政府得接受團體或個人捐贈,設立終身學習基金會,使政府結合民間資源,以加強推展終身學習。

(1030530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學分抵免或升遷考核之參考。   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分證明之發給、入學採認、學分抵免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考量民眾如修習通過之認證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者,得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十二款之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入學後亦得依各大學之規定申請抵免學分,爰增列「學分抵免」等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認證名詞
  • 名詞
(0910531 制定)

明訂各級政府得接受團體或個人捐贈,設立終身學習基金會,使政府結合民間資源,以加強推展終身學習。

(10305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考量民眾如修習通過之認證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者,得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十二款之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入學後亦得依各大學之規定申請抵免學分,爰增列「學分抵免」等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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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終身學習法第 1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終身學習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終身學習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