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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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12條,對於獲得補助的終身學習機構,中央主管機關有權進行實地訪視、輔導,以檢視其執行進度、經費支用情形和業務推動成效等事項(項1)。如果中央主管機關發現終身學習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如果屆期未改善,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視情節輕重將其列入下次補助審查參考,或者廢止其補助經費的全部或一部分。在已經領取補助經費的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通過行政處分命令其返還全部或一部分補助經費(項2)。其中,項2的具體情形可能包括未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補助計畫進行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或者故意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的訪視或輔導。具體的實施和執行細節則需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引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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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