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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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終身學習機構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者: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九十。 二、非直轄市、縣(市)所屬者: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 2.終身學習機構配合中央主管機關終身學習政策,推動相關學習課程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內容、程序及期程,專案申請補助,不受第七條第二項所定期程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 3.第一項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補助開設之課程,其參與者之二分之一以上應為第二條所定之對象。
- 4.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終身學習課程之經費項目,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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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補助基準:終身學習機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的補助基準如下: - 直轄市、縣(市)所屬者:補助金額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的百分之九十。 - 非直轄市、縣(市)所屬者:補助金額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年最多可申請補助兩個項目,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2. 專案申請:終身學習機構配合中央主管機關終身學習政策,推動相關學習課程的話,可以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條件、內容、程序及期程,進行專案申請補助,不受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的期程以及前項規定的限制。 3. 參與對象:開設課程的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補助時,參與該課程的人數中,至少要有二分之一符合第二條所定的對象。 4. 重複申請: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終身學習課程已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的情況下,不得再次重複申請補助。 以上資訊參考自「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條條文
- 終身學習法 第 20 條條文
-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 2 條條文
-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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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