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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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或認定委員會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之程序認定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認定短期補習班之教職員工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負責人解聘或解僱該教職員工。 二、認定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廢止短期補習班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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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10條之規定,當學校或認定委員會認定短期補習班的教職員或負責人具有教師法第9條第6項第2款或第3款所列情事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短期補習班的負責人解聘或解僱該教職員工,依教師法第9條第6項的規定,解除其職務。 2. 地方主管機關應廢止該短期補習班的立案,依教師法第9條第6項的規定,終止其營業活動。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使用虐待學生的方式,違反了教師法第9條第6項第2款的規定,則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短期補習班的負責人解聘該教師。又或者,如果短期補習班的負責人在經營過程中有犯罪行為,違反了教師法第9條第6項第3款的規定,則地方主管機關應廢止該短期補習班的立案。
- 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9 條條文
-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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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