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前條專責單位受理通報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調查。
- 2.前項情形,同時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定義者,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學校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 3.調查屬實之案件經有管轄權機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後,地方主管機關應送地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由地方主管機關組成之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認定是否構成應予解聘或解僱之情事,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之期間。該委員會必要時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之。
- 4.前項之調查及認定,得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及第五章之規定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 5.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查詢,發現短期補習班人員曾有調查屬實之案件未經認定者,應依前二項規定認定之。
- 6.經地方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調查及認定之案件應予註記;同一案件並不得重複調查及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專責單位接收通報後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進行調查。如果該案件同時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定義,則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在調查屬實的情況下,由有管轄權的機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後,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案件送交地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由地方主管機關組成的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進行認定,判斷是否構成應予解聘或解僱之情事,並考慮案件的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的期間。在必要時,認定委員會可以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後再進行認定。這項調查及認定的程序,可以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以及相關的法規。 另外,地方主管機關根據第五條第一項的查詢發現短期補習班人員曾有調查屬實的案件未經認定的情況時,應按照前述規定進行認定。同一案件不得重複進行調查和認定,並且對於經地方主管機關根據本辦法進行調查和認定的案件應予註記。 參考資料: 1.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2. 性別平等教育法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性騷擾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條文
- 審酌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同一案件名詞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9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 條條文
-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5 條條文
-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