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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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8條之釋義: 1. 根據該法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受理通報,這意味著有特定的機構負責處理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的通報事項。 2. 通報可以是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形式進行,且應該載明以下事項: - 通報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或就學的單位、職稱、聯絡電話和通報日期。 - 通報的事實內容。如果有相關證據,也應該一併記載或附加在通報中。 3. 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前述列出的各項事項應該保密,這是為了確保通報人的個人資訊和通報內容的保密性。 4. 如果第一項的通報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地方主管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 通報中沒有提供足夠識別通報人身分的資訊。 - 通報的事實內容不具體明確。 - 對於同一事由已經進行適當處理,但仍然再次進行通報。 參考資料:《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例子: 根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8條,如果一位教育局職員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一家短期補習班的不適任人員情況,並提供了通報人的姓名、身分證號碼、單位和聯絡電話,並詳細描述了該不適任人員的事實內容,則地方主管機關應受理該通報並進一步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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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