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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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其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通報外,並應依本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一、負責人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應逕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二、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應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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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7 條,短期補習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若得知其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除了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進行通報之外,也應依本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具體而言: 一、當負責人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當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應立即向負責人報告,而負責人則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在這種情況下的範例可能是:如果一位短期補習班的負責人得知有教職員工對學生使用體罰,根據法規,負責人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進行通報,並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相同地,如果一位教職員工得知其他同事對學生精神虐待,該教職員工應立即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則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進行通報,並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
- 第九條第六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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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