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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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查詢結果,得知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第九條第八項規定之情事,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於聘用或僱用前查詢得知,應函知短期補習班不得聘用或僱用。 二、在職期間查詢得知屬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者,應函知短期補習班辦理解聘或解僱,或屬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者,應廢止短期補習班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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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6條的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在進行查詢後,如果得知短期補習班人員存在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8項規定的情事,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如果是在聘用或僱用前進行查詢得知該情事,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函件方式通知短期補習班不得聘用或僱用該人員。 二、如果是在人員聘用期間進行查詢得知該情事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的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函件方式通知短期補習班解聘該人員。如果該情事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7項的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廢止該短期補習班的立案。 例子: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八項的規定,短期補習班人員在聘用或僱用前查詢得知有相關情事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函件方式通知該短期補習班不得聘用或僱用該人員。例如,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查詢後得知一名短期補習班教師缺乏相關專業證照,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向該短期補習班發送函件,告知其不得聘用或僱用該教師。 參考資料:《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八項條文
- 第九條第六項條文
- 第九條第七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9 條條文
-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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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