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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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5 條的規定: 1. 地方主管機關每年的 1 月 10 日、3 月 10 日、6 月 10 日、7 月 10 日及 9 月 10 日前,必須確認短期補習班人員名冊內容,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轉交法務部進行查詢。 2. 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請求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查詢短期補習班人員是否有違反本法第九條第八項的相關情事。 3. 地方主管機關在受理查詢時,可以透過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進行查詢,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向相關機關查詢,而被請求查詢的機關應該協助進行查復。 範例參考資料:《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5 條。 根據這個法規的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每年的特定日期前(1 月 10 日、3 月 10 日、6 月 10 日、7 月 10 日及 9 月 10 日),必須確認短期補習班人員名冊的內容並轉交中央主管機關,以便進行查詢。同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向相關機關請求資料,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查詢短期補習班人員是否有違反相關法條的情事。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使用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進行查詢,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向相關機關查詢,而被請求查詢的機關應該協助進行查復。例如,當地主管機關可以使用這個措施來確認短期補習班的教師是否有被列為不適任教育人員名單中,並進一步調查相關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條文
- 核名詞
- 第九條第八項條文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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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