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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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4條,這項法規有以下兩項條款: 1. 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之資料建置及查詢作業。 這項條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需要指定專人負責處理通報的資料建置及查詢作業。這些專人應該具備相關的知識和技能,以確保通報資料能夠適當地管理和使用。 2. 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本資料庫之使用,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等事項,均應記錄。 這項條款規定,除了指定的專人之外,任何人都不得登入使用這個資料庫。對於資料的查閱、新增、更新和刪除等事項都應該有相關的紀錄,以確保資料的安全和透明性。 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資訊,《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是為了落實「補習班不適任人員通報輔導追蹤系統」而制定的,旨在建立一個資料庫,用於記錄和管理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的相關資訊。這個資料庫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法規,並且只有指定的專人才有權限進行相關操作。所有對於資料的查閱、新增、更新和刪除等操作都應該被記錄下來,以便追蹤和監督相關行為。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通報資料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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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