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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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3條,以下對法條進行釋義: 1. 依據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和地方主管機關的權限,可以對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的蒐集、處理和利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該建立一個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並提供或協助地方主管機關進行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和利用。 範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蒐集不適任人員的個人資料,並將其插入到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中,以便地方主管機關能夠在需要時進行查詢和利用。 2. 中央主管社會政策機關可以蒐集、處理和利用各級主管社會政策機關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所處罰的資訊,並應建立相應的資料庫,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進行不適任人員的查詢工作。 範例:中央主管社會政策機關可以蒐集不適任人員的相關資訊,例如根據性騷擾防治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處罰的資訊,並將其建立在一個資料庫中,以支援地方主管機關的查詢工作。 3. 根據前兩項所提及的不適任人員資訊的蒐集、處理和利用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範例:資訊的蒐集、處理和利用必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確保不適任人員資訊的保護和合法使用。 參考資料: -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行政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第九十七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97 條條文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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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