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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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負責人:指短期補習班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時,設立計畫書上所載之負責人。 二、教職員工:指短期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於補習班內實際從事教學、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三、短期補習班人員:指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 四、不適任人員:指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或第八項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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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本辦法對於詞彙的定義如下: 1. 負責人:指短期補習班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時,在設立計畫書上所列之負責人。 2. 教職員工:指直接或間接被短期補習班聘僱,在補習班內實際從事教學、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的人員。 3. 短期補習班人員:指短期補習班的負責人和教職員工。 4. 不適任人員:指在短期補習班中,具有違反本法第九條第六項或第八項之情事的人員。 根據這些定義,不適任人員就是指在短期補習班中有違反相關法條的人員。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法規
- 行政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六項或第八項條文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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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