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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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件依前條規定認定後,地方主管機關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檢附處理情形及認定委員會或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複核後,登錄至本資料庫中。
- 2.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查詢現職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登錄至本資料庫。
- 3.短期補習班人員經認定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之情事而受解聘、解僱或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者,其服務之短期補習班應於知悉其離職後三日內,檢附下列資料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其於認定前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者,亦同: 一、短期補習班解聘、解僱之書面通知或不適任人員自行辭職、逕行離職之書面文件或證明。 二、不適任人員之身分資料;知悉其有教師資格者,應予敘明;如有教師證書影本者,應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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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11條的规定,以下是对各条款的解释: 1. 根据该条款规定,一旦案件根据前一条的规定被认定,地方主管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央主管机关通报处理情况以及认定委员会或学校性别平等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中央主管机关经复核后会将这些信息录入本数据库。 2. 根据该条款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在查询现任短期補習班人员时,如果有符合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之规定的情况,应该将其信息录入本数据库。 3. 根据该条款规定,被认定为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之情事的短期補習班人员被解聘、解雇、自行辞职、离职时,其所在短期補習班应在知晓其离职后的三天内,向地方主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通知: - 短期補習班解聘、解雇的书面通知或不适任人员自行辞职、离职的书面文件或证明。 - 不适任人员的身份资料;如果拥有教师资格,则应进行说明;如有教师证书副本,则应一并提交。 以上解释主要依据是《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條文
- 第九條第六項條文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9 條條文
-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5 條條文
-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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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