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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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12條,我們可以對其進行如下的釋義: 1. 根據第1項的規定,短期補習班在得知不適任人員的原處分已經被撤銷確定後,應於得知之日起七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相關資料。同樣地,不適任人員得知此事時,也應在得知之日起七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相關資料。 2. 根據第2項的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在依職權得知或接獲前述通報後,應在三日內檢附相關資料,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以便進行解除登載的程序。 3. 根據第3項的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在按照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的規定做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的議決後,經過這段期間後,中央主管機關會直接將該人員從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中解除登載。 參考資料: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102)
- 撤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條文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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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