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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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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短期補習班知悉不適任人員原處分經撤銷確定,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檢附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不適任人員知悉時,亦同。
  2. 2.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於三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解除登載。
  3. 3.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規定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者,於期間經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至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辦理解除登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12條,我們可以對其進行如下的釋義: 1. 根據第1項的規定,短期補習班在得知不適任人員的原處分已經被撤銷確定後,應於得知之日起七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相關資料。同樣地,不適任人員得知此事時,也應在得知之日起七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相關資料。 2. 根據第2項的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在依職權得知或接獲前述通報後,應在三日內檢附相關資料,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以便進行解除登載的程序。 3. 根據第3項的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在按照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的規定做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的議決後,經過這段期間後,中央主管機關會直接將該人員從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中解除登載。 參考資料: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10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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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短期補習班知悉不適任人員原處分經撤銷確定,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檢附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不適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