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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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社政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短期補習班人員,對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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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社政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以及短期補習班人員,在通報不適任人員資料及查閱資料時有保密義務。除了業務需要之外,不得擅自使用這些資料進行其他用途。 根據此法條,相關機關及人員在處理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時,必須謹慎保密,並僅限於業務需要使用這些資料。這項保密義務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以及確保資料的合法使用。如果有機關或個人違反上述規定,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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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