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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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短期補習班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詢、通報或配合查證、隱匿事證或所報資料不全、錯誤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依本法第九條第十三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處分。
- 2.地方主管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或所報資料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作為各類補助款核發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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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14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如果短期補習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查詢、通報或配合查證,或者隱匿事證,或者所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錯誤,地方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分別採取本法第九條第十三項和第二十五條的處分方式。 2. 如果地方主管機關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和查詢,或者所提供的資料錯誤或不實,應列為行政缺失,並且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將此作為核發各類補助款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錯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十三項及第二十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9 條條文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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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