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2.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引用的法規,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13條有以下兩個項目: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根據此條款,社區大學審議會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並且委員的甄選應專注於具有專業學術知識、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和機關代表。此外,對於委員的性別組成,應保持平衡,並且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2. 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根據此條款,社區大學審議會負責審議社區大學發展相關的重要事項,包括社區大學發展政策、社區大學的設立和停辦、社區大學的評鑑、社區大學的爭議事項以及其他與社區大學發展相關的重要事項。 參考資料: -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行政院) - 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規則 (行政院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規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70518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立法理由一、現行地方主管機關主要透過終身學習推展會或其他相關會議研議或諮詢社區大學業務推行事項,其辦理效益及效率不一,為促進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工作規劃更為周延,爰於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透過專責、專業之機制彙集審議意見,以利地方主管機關推展社區大學業務,並明定審議會之組成,應包括專家學者、社區大學實務工作者及機關代表,並應符合性別比例規定,俾利實務運作。 二、為有效發揮審議功能,爰於第二項明定審議會審議事項;審議會就審議事項所達成之共識或意見將提供地方主管機關作為後續政策規劃之用。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現行地方主管機關主要透過終身學習推展會或其他相關會議研議或諮詢社區大學業務推行事項,其辦理效益及效率不一,為促進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工作規劃更為周延,爰於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透過專責、專業之機制彙集審議意見,以利地方主管機關推展社區大學業務,並明定審議會之組成,應包括專家學者、社區大學實務工作者及機關代表,並應符合性別比例規定,俾利實務運作。 二、為有效發揮審議功能,爰於第二項明定審議會審議事項;審議會就審議事項所達成之共識或意見將提供地方主管機關作為後續政策規劃之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