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6.13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為促進社區大學穩健發展,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並協助公民社會、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落實在地文化治理與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條例。
3開分頁 ›
本條例所稱社區大學,指依本條例或終身學習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正規教育體制外自行設立或委託辦理,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機構。
4開分頁 ›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文化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確保學習資源近用性及其他因素,適當劃分區域設立社區大學,以營造優質在地學習環境。
  2. 社區大學得視人民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設立分校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設立分班或教學點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6開分頁 ›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設立社區大學,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之;委託學校辦理者,並應考量其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
  2. 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應於章程或組織規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目的或任務。
  3. 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
7開分頁 ›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作為社區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辦學場地之學校、機關(構),得予補助或獎勵。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協助整備辦學所需之相關設施、設備。
9開分頁 ›
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辦理教學,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營造偏遠地區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學習機會;偏遠地區,亦應考量區域特性及需求,協助其發展學習環境。
10開分頁 ›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
  2. 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 一、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 二、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 三、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 四、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
11開分頁 ›
  1.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
  2. 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2開分頁 ›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應就社區大學之設立、委託條件、方式、期限與續約資格、場地、校務運作、組織、師資及其培訓、課程、招生、收費退費、補助、獎勵、學習證明及證書發給、評鑑、終止委託、審議會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自治法規。
  2. 前項自治法規應包括第六條第一項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之認定基準。
13開分頁 ›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 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14開分頁 ›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社區大學,應予獎勵;其補助、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開分頁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6.1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