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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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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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15條規定,如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的社區大學表現優良,中央主管機關有權給予獎勵。獎勵的條件、方式、審查基準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根據這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社區大學的表現情況來給予獎勵,具體的獎勵條件、方式等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來確定。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根據中華民國教育部的官方網站資料顯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是根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所進行的修訂,最新的版本可追溯至2018年12月28日。該修訂旨在促進社區教育的發展,強化社區大學的角色,提高地方政府在社區大學發展中的參與,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作。這項修訂也強調了社區大學的教育特色和社會服務功能,並提出了中央、地方政府在社區大學發展中的責任和合作方式。
立法沿革 1 版
(1070518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參考終身學習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著有績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引導激勵社區大學精進辦學品質,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就辦理社區大學業務績效優良之地方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並明定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參考終身學習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著有績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引導激勵社區大學精進辦學品質,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就辦理社區大學業務績效優良之地方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並明定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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