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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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社區大學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政策,定期進行委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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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 16 條,為了促進社區大學的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定期進行委託研究,評估社區大學的辦理情形、成效以及發展政策。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社區大學能夠按照政策要求正確執行各項工作,並提出改善和發展的建議。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上訴案例,該案例並未直接涉及到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 16 條,因此無法提供特定案例來闡述該法條的應用。另外,由於缺乏資料,而且該法條的具體內容並未在資料中詳細說明,我無法提供進一步的意見或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1070518 制定)
為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社區大學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政策,定期進行委託研究。
立法理由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社區大學教育發展事項之研究與調查,以作為未來政策方向與執行檢討之參考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1070518 制定)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社區大學教育發展事項之研究與調查,以作為未來政策方向與執行檢討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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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