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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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文化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確保學習資源近用性及其他因素,適當劃分區域設立社區大學,以營造優質在地學習環境。
- 2.社區大學得視人民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設立分校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班或教學點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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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劃分區域設立社區大學時應考慮文化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確保學習資源近用性以及其他因素,以建立具有優質在地學習環境的社區大學。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社區大學可根據人民的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如果要設立分校,則需要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核准。而如果要設立分班或教學點,則需要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社區大學的設立和運營能夠適應當地的需求,同時保障社區居民能夠方便地獲得學習資源。
立法沿革 1 版
(1070518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文化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確保學習資源近用性及其他因素,適當劃分區域設立社區大學,以營造優質在地學習環境。 社區大學得視人民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設立分校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班或教學點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社區大學之考量因素,俾利於適當區位設立社區大學,以發揮最佳效益。 二、第二項明定社區大學可視人民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並明定應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1070518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社區大學之考量因素,俾利於適當區位設立社區大學,以發揮最佳效益。 二、第二項明定社區大學可視人民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並明定應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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