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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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社區大學,指依本條例或終身學習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正規教育體制外自行設立或委託辦理,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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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法條,社區大學是指在正規教育體制以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辦理的終身學習機構。社區大學的目的是提升人民的現代公民素養和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和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和知識,以促進社區的永續發展。 參考資料: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70518 制定)
本條例所稱社區大學,指依本條例或終身學習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正規教育體制外自行設立或委託辦理,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機構。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所稱社區大學之定義,包括依本條例或已依終身學習法設立之社區大學。
- 終身學習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1070518 制定)
明定本條例所稱社區大學之定義,包括依本條例或已依終身學習法設立之社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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