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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發展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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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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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2條,所稱主管機關根據地區不同而不同。在中央地區,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在直轄市地區,主管機關為各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地區,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社區大學的發展。範例:在台北市,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在新北市,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

立法沿革 1

(1070518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各級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1070518 制定)

明定本條例之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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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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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