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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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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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2條,所稱主管機關根據地區不同而不同。在中央地區,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在直轄市地區,主管機關為各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地區,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社區大學的發展。範例:在台北市,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在新北市,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
立法沿革 1 版
(1070518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各級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1070518 制定)
明定本條例之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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