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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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辦理教學,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營造偏遠地區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學習機會;非偏遠地區,亦應考量區域特性及需求,協助其發展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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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為了鼓勵社區大學在偏遠地區進行教學,各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社區大學獎勵和補助,以營造偏遠地區的學習環境,增加學習機會。對於非偏遠地區,主管機關也應該考慮區域的特性和需求,協助其發展學習環境。 參考資料: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4月22日)
立法沿革 1 版
(1070518 制定)
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辦理教學,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營造偏遠地區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學習機會;非偏遠地區,亦應考量區域特性及需求,協助其發展學習環境。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提供教學服務,得予以獎勵及補助,以營造並提升偏遠地區人民學習機會及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1070518 制定)
明定主管機關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提供教學服務,得予以獎勵及補助,以營造並提升偏遠地區人民學習機會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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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