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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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辦理社區大學,並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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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辦理社區大學,並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根據資料顯示,在社區大學發展方面,主管機關應該提供足夠的預算資金,並根據社區大學的辦學績效予以獎勵。這樣可以確保社區大學能夠得到充分的支持和發展,提高其辦學績效。例如,主管機關可以通過經濟鼓勵措施,如提供經費補助或其他形式的獎勵,來激勵社區大學在教學、研究和服務社區等方面取得良好的成績。
立法沿革 1 版
(1070518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辦理社區大學,並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
立法理由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辦理社區大學,並應視社區大學辦理績效予以獎勵,以確保社區大學經費不虞匱乏,並達激勵之效。
- 主管機關名詞
(1070518 制定)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辦理社區大學,並應視社區大學辦理績效予以獎勵,以確保社區大學經費不虞匱乏,並達激勵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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