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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發展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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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作為社區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辦學場地之學校、機關(構),得予補助或獎勵。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協助整備辦學所需之相關設施、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7條的規定: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作為社區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 這項條文強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社區大學的實際需求和財務負擔,指定或協調所屬的學校、機關(構),提供辦學場地給社區大學使用。這些場地可以是無償提供或出租方式提供,目的是為了社區大學的辦公、教學和其他活動提供穩定且適合的場所。 例如,直轄市政府可以指定所屬的公立學校,無償提供一部分校舍或空地給社區大學使用,以滿足社區大學的辦學需求。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辦學場地之學校、機關(構),得予補助或獎勵。 根據該條文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辦學場地給社區大學的學校、機關(構),可以給予補助或獎勵。這是為了鼓勵學校和機關(構)積極參與社區大學的辦學工作。 例如,直轄市政府可以給予提供場地給社區大學的公立學校一定的經費補助或其他形式的獎勵,以鼓勵他們繼續支持社區大學的發展。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協助整備辦學所需之相關設施、設備。 根據該條文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社區大學的實際需求,協助社區大學整備辦學所需的相關設施和設備。這是為了確保社區大學能夠擁有適合的學習和教學環境。 例如,直轄市政府可以協助社區大學獲得相關的基礎設施資源,如圖書館、電腦實驗室等,以提升社區大學的辦學水平。

立法沿革 1

(1070518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作為社區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辦學場地之學校、機關(構),得予補助或獎勵。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協助整備辦學所需之相關設施、設備。

立法理由一、鑒於部分社區大學有場地不固定或有搬遷風險之憂慮,爰第一項參考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需求及財務情形,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或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辦學場地以供社區大學使用。另有關「無償」範圍,係指免收場地使用費,水電費、清潔費等衍生費用仍依各地方主管機關規定酌收。   二、第二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獎勵提供社區大學辦學場地之學校或機關(構),俾資鼓勵。   三、第三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負有協助社區大學整備辦學所需之設施及設備之責任。

  • 主管機關名詞
(1070518 制定)

一、鑒於部分社區大學有場地不固定或有搬遷風險之憂慮,爰第一項參考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需求及財務情形,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或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辦學場地以供社區大學使用。另有關「無償」範圍,係指免收場地使用費,水電費、清潔費等衍生費用仍依各地方主管機關規定酌收。   二、第二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獎勵提供社區大學辦學場地之學校或機關(構),俾資鼓勵。   三、第三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負有協助社區大學整備辦學所需之設施及設備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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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構)以無償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