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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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
- 2.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 一、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 二、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 三、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 四、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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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10條,社區大學的評鑑應考量以下要項: 1. 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評鑑應確認社區大學是否能有效實施課程,提升學員的公民素養和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 2. 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評鑑應評估社區大學在協助地方和社區永續發展方面的成效,以及培育地方人才的成果。 3. 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評鑑應檢視社區大學的經費規劃是否合理,執行過程是否有效,以及是否能有效運用資源。 4. 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評鑑還應評估其他與社區大學發展相關的事項,例如推廣與宣傳成效、學術交流和合作成果等。 該條第1項提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能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這強調了主管機關對社區大學發展的監督與支持角色。而第2項則列舉了進行評鑑時應考量的具體要項,充分體現了評鑑的綜合性和全面性。 資料來源: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96年12月21日修正)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54
立法沿革 1 版
(1070518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 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 一、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 二、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 三、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 四、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定期辦理社區大學評鑑,以促進所轄社區大學辦學品質及營運績效。 二、第二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評鑑社區大學應特別考量之要項,包括屬共通性之課程實踐及教學成效、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以及地方主管機關自訂之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等,以利評鑑切合社區大學設立宗旨及特色發展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定期辦理社區大學評鑑,以促進所轄社區大學辦學品質及營運績效。 二、第二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評鑑社區大學應特別考量之要項,包括屬共通性之課程實踐及教學成效、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以及地方主管機關自訂之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等,以利評鑑切合社區大學設立宗旨及特色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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