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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發展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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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
  2. 2.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11條,社區大學的學員如果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獲得社區大學發給的學習證明。如果學習成就累積達到一定程度,則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至於學習證書的發給條件、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沒有提及具體的條件、程度和準則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1070518 制定)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   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地方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訂定之自治法規,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地方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以達勉勵學員並促進終身學習之目的;另所稱「學習證書」,非屬學位授予法所定授予學位之證書,併予敘明。   二、經調查地方主管機關所制(訂)定之社區大學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涉及得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書者,其態樣有發給研習證明書、課程修習證明書、學分證明或學程證明等(例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基隆市、花蓮縣、金門縣等),而學分累積達地方主管機關所定基準者,以地方主管機關名義發給結業證書、學程證書或畢業證書(例如新北市、臺中市、新竹市、南投縣、彰化縣、屏東縣、宜蘭縣等),為免爭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得發給學習證書之各種條件予以規範;另為避免學員跨直轄市、縣(市)修習社區大學課程,致生如何採計學分之疑義,爰於第二項明定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社區大學與非正規教育之聯結部分,因社區大學屬終身學習機構,適用終身學習法第十二條規定「終身學習機構得就個人參加非正規教育之學習過程及成果,建立學習成就紀錄,作為學習成就認證之參考,並提供與各級學校正規教育相聯結之管道。」並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辦理,獲認證之學分後續得依正規學制學校之相關規定,申請採認為入學條件或抵免學分。又社區大學並非所有開設課程均符合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以學分課程為限」及第四條規定「前條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以其內容具有相當於專科學校副學士班及大學學士班開設之人文、藝術、社會或科技領域之課程為限。」之範疇,僅部分課程符合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另第一項所稱學習證明或學習證書,係指社區大學學員參與社區大學課程活動符合一定條件所獲予具正向激勵性質之證明(書)文件,與前述終身學習法第十二條所稱「學習成就紀錄」係指各種終身學習機構負有記錄每位參與者之學習過程及成果之責任,其紀錄可為靜態文件或動態影像,以達機構推廣並鼓勵人民參與終身學習之目的,二者未盡相同而不相衝突,惟皆非學位授予法所定授予學位之證書,併予敘明。

  • 主管機關名詞
(1070518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地方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訂定之自治法規,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地方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以達勉勵學員並促進終身學習之目的;另所稱「學習證書」,非屬學位授予法所定授予學位之證書,併予敘明。   二、經調查地方主管機關所制(訂)定之社區大學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涉及得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書者,其態樣有發給研習證明書、課程修習證明書、學分證明或學程證明等(例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基隆市、花蓮縣、金門縣等),而學分累積達地方主管機關所定基準者,以地方主管機關名義發給結業證書、學程證書或畢業證書(例如新北市、臺中市、新竹市、南投縣、彰化縣、屏東縣、宜蘭縣等),為免爭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得發給學習證書之各種條件予以規範;另為避免學員跨直轄市、縣(市)修習社區大學課程,致生如何採計學分之疑義,爰於第二項明定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社區大學與非正規教育之聯結部分,因社區大學屬終身學習機構,適用終身學習法第十二條規定「終身學習機構得就個人參加非正規教育之學習過程及成果,建立學習成就紀錄,作為學習成就認證之參考,並提供與各級學校正規教育相聯結之管道。」並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辦理,獲認證之學分後續得依正規學制學校之相關規定,申請採認為入學條件或抵免學分。又社區大學並非所有開設課程均符合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以學分課程為限」及第四條規定「前條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以其內容具有相當於專科學校副學士班及大學學士班開設之人文、藝術、社會或科技領域之課程為限。」之範疇,僅部分課程符合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另第一項所稱學習證明或學習證書,係指社區大學學員參與社區大學課程活動符合一定條件所獲予具正向激勵性質之證明(書)文件,與前述終身學習法第十二條所稱「學習成就紀錄」係指各種終身學習機構負有記錄每位參與者之學習過程及成果之責任,其紀錄可為靜態文件或動態影像,以達機構推廣並鼓勵人民參與終身學習之目的,二者未盡相同而不相衝突,惟皆非學位授予法所定授予學位之證書,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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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 11 條規定:「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