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第11條規定,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學習證書後,發現學員所提供的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的情況時,應當撤銷其學習證書。這表示當學員提供的文件或資料被發現是虛偽不實時,主管機關有權利撤銷該學習證書。這項規定旨在保障學習證書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並避免虛假證書的存在。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位學員在申請社區大學學習證書時,提供了虛假的學歷證明文件,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核發證書後發現了這項虛假時,根據這項規定,他們可以撤銷該學員的學習證書。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