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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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毀損或遺失學習證書者,得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換發或補發;申請換發者,並應檢附原學習證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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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第10條,學員如果毀損或遺失學習證書,可以按照第6條和第7條的程序申請換發或補發。申請換發時,學員還應該附上原學習證書的申請文件。 參考資料: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111年12月修正,社區教育法制發展委員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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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