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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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員申請學習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前條各款規定之學習證明及其他資料,向任一就讀之社區大學提出。
- 2.前項學習證明,包括同一直轄市、縣(市)不同社區大學,或跨直轄市、縣(市)不同社區大學所發給之學習證明。
- 3.學員修習同一課程取得之學習證明申請同類學習證書以一次為限。
- 4.第一項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學員姓名。 二、學習證書種類。 三、課程名稱、學分數及開設課程之社區大學。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 5.社區大學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彙整列冊及提供意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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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第6條的規定,學員申請學習證書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符合前條各款規定的學習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任一就讀的社區大學提出申請。而學習證明包括同一直轄市、縣(市)中不同社區大學發給的學習證明,或跨直轄市、縣(市)的不同社區大學發給的學習證明。申請同類學習證明書的學員修習同一課程只能申請一次。申請書應包括申請學員的姓名、學習證書種類、課程名稱、學分數以及開設課程的社區大學等相關事項。社區大學應在受理申請後的三十天內彙整列冊並提供意見,然後提交給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參考資料:內政部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J0090113)
- 主管機關名詞
-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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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