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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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條,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第7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在收到相關資料後的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社區大學,再由社區大學轉知學員。對於通過審查的學員,主管機關會發給學習證書。 2. 申請學習證書的程序以及審查的基準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制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學員在社區大學完成了一門課程並申請了學習證書,則主管機關應在收到學員的申請後的三個月內進行審查。如果學員的申請符合主管機關所制定的審查基準,則主管機關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社區大學,由社區大學再通知學員領取學習證書。 至於這些程序的具體細節和審查基準,則會因應不同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而有所不同,所以需要參考各地相關的法規和指導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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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