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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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名稱。 二、學習證書字號及發給日期。 三、學員姓名。 四、學員出生年月日。 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六、學習證書類別。 七、修習學分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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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第 8 條,學習證書應包含以下事項: 1. 社區大學的名稱。 2. 學習證書的字號和發給日期。 3. 學員的姓名。 4. 學員的出生年月日。 5. 學員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6. 學習證書的類別。 7. 學員修習的學分總數。 以參考資料來看,我們可以參考「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教育部所公佈的「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辦法」,在學習證書發給時,需要記載上述所提到的各項事項。這些資訊是用來證明學員完成了社區大學的學習課程並獲得學分。而學習證書的類別則是表示學員所修習的課程類型,例如:一般課程、專業課程等等。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員在社區大學修習了管理學的課程,並獲得了相應的學分,他的學習證書將會記載社區大學的名稱、學習證書的字號和發給日期、學員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學員的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學習證書的類別(例如:管理學課程)、以及他修習的學分總數。 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一個舉例,實際的學習證書內容會根據不同的社區大學和學習課程而有所不同。所以,學習證書的具體內容還需要參考相應的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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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