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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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對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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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15 條,對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這表示相關單位在處理不適任人員的通報資訊時,必須保持保密,不得將資料用於其他用途。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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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