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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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課後照顧班及中心違反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二及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為處分。
- 2.地方主管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所報資料錯誤不實,應列為行政缺失,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作為各類補助款核發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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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的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16條如下: 1. 如果課後照顧班及中心違反了該法律及該辦法的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依照該法律的第105條之二及第108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處分。 2. 如果地方主管機關未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或所報資料有錯誤或不實,該機關應被列為行政缺失,並且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將此作為核發各類補助款的參考。 以上資料來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7條之一及第78條之一的相關法規。 請注意,此回答僅為提供資訊之用,並非法律意見或專業建議。如需正式法律解釋或意見,請諮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法律專業人士。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一百零五條之二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
- 錯誤名詞
- 核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5-2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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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