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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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課後照顧班及中心知悉本資料庫受登載人員之登載原因消滅時,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檢附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亦同。
- 2.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於三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解除登載。
- 3.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者,於期間經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至本資料庫辦理解除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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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14條第1項,當課後照顧班及中心或受登載人員得知受登載原因已經消滅時,應於七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相關資料。這意味著當該人員不再被認定為不適任人員時,必須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告,以解除對該人員的登載。 2. 根據該條第2項,地方主管機關在得知或收到上述通報後,應在三日內檢附相關資料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處理解除該人員的登載。這意味著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將相關的資料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並依法辦理解除登載的程序。 3. 根據該條第3項,地方主管機關在根據法律第81條之一第1項第3款的規定作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的決議後,經過該期間後,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直接辦理解除該人員的登載。這意味著當不適任人員被禁止聘用或僱用一段時間後,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執行解除其登載的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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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