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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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件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且該案件未登載於本資料庫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三個工作日內,至本資料庫登載通報資料,並檢附處理情形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委員會或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複核。
- 2.前項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受解聘、解僱或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者,其服務之課後照顧班及中心應於知悉其離職後三日內,檢附下列資料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其於經查詢或認定屬實前離職者,亦同: 一、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解聘或解僱之書面通知或不適任人員自行辭職、逕行離職之書面文件或證明。 二、不適任人員之身分資料;知悉其有教師資格者,應予敘明;如有教師證書影本者,應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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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13條,有以下幾項重要規定: 1.根據第一項第一款,如果案件經查詢發現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的情況,或是經認定有相關情事,且該案件尚未登載於資料庫,地方主管機關應在三個工作日內登載通報資料到資料庫中。同時,需要檢附處理情形以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委員會或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報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複核。 2.根據第二項,在課後照顧班及中心工作的人員經查詢或認定發現有不適任的情況,且被解聘、解僱、自行辭職或逕行離職的情況下,該課後照顧班及中心應在知悉其離職後三天內,檢附以下資料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如果在被查詢或認定前離職,也需要提供相同的資料: (1) 解聘或解僱的書面通知或不適任人員自行辭職、逕行離職的書面文件或證明。 (2) 不適任人員的身分資料,如果擁有教師資格需要詳細描述,並附上教師證書的影本。 根據以上法規,地方主管機關需要在發現不適任的情況下迅速通報並登錄相關資訊,並且聘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複核。此外,課後照顧班及中心在發現不適任人員後,需要及時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
- 經查名詞
- 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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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