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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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課後照顧班及中心工作人員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聘僱或派兼前:函知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不得聘僱或派兼。 二、於在職期間:函知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辦理解聘、解僱或免兼。
- 2.課後照顧中心負責人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許可設立前:不予許可設立。 二、於許可設立後:廢止課後照顧中心之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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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12條,該法規共分為兩項進行釋義: 第一項規定了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課後照顧班及中心工作人員的查詢及辦理程序。根據法條的第一款,在查詢中發現工作人員具有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列情事,或經認定具有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事時,地方主管機關應採取以下措施: 1. 在聘僱或派兼前,向課後照顧班及中心發函通知,告知他們不得聘僱或派兼相關工作人員。 2. 在工作人員在職期間,向課後照顧班及中心發函通知,告知他們應解聘、解僱或免兼相關工作人員。 第二項規定了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課後照顧中心負責人的查詢及辦理程序。根據法條的第一款,在查詢中發現課後照顧中心負責人具有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列情事,或經認定具有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事時,地方主管機關應採取以下措施: 1. 在許可設立前,不予許可設立課後照顧中心。 2. 在許可設立後,廢止該課後照顧中心的設立許可。 根據以上釋義,該法條主要針對不適任的課後照顧班及中心工作人員和負責人進行了規定和相應的措施,以確保兒童的安全和權益。關於具體的情事範例,則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案例法律文件來進行詳細的說明和分析。
- 經查名詞
- 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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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