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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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九條第一項專責單位受理學校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後,應即錄案。
- 2.學校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後,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一、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事件,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二、其餘案件應移送學校組成之調查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調查委員會)調查之;必要時,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之。
- 3.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調查結果認定課後照顧班人員是否構成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終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聘僱;必要時,得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調查後,認定之。
- 4.前項調查及認定,得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及第五章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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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11條的規定,下面是每一項的釋義: 1. 第九條第一項專責單位受理學校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後,應即錄案。 這表示當學校依照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通報時,專責單位應立即將其錄入案件檔案中。 2. 學校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後,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一、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事件,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二、其餘案件應移送學校組成之調查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調查委員會)調查之;必要時,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之。 根據這項規定,學校在進行通報後,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一、如果事情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列之事件,則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二、對於其他案件,應將其移送學校組成的調查委員會或根據法律組成的相關委員會(以下稱學校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必要時,可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3.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調查結果認定課後照顧班人員是否構成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終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聘僱;必要時,得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調查後,認定之。 根據這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根據前項的調查結果來判斷課後照顧班人員是否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並對案件情況進行審酌,以確定是否終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聘僱;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前一條的規定進行調查後再進行認定。 4. 前項調查及認定,得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及第五章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根據這項規定,前面所提到的調查和認定可以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和第五章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來進行。 參考資料: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條文
- 審酌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1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 條條文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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