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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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專責單位受理課後照顧中心之通報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調查。
- 2.前項情形,同時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定義者,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學校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 3.前二項案件調查結果,經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後,地方主管機關應送其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由其組成之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認定是否構成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終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聘僱;必要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認定委員會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之。
- 4.前項調查及認定,得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及第五章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10條的內容,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第一項規定,當專責單位接到課後照顧中心的通報後,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進行調查。 第二項規定,如果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定義,則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並且學校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有關處理的結果。 第三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在通知之後應當將案件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由其組成的認定委員會進行認定,判斷是否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規定的情節,並且根據案情認定是否終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聘僱。必要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認定委員會可以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第四項規定,調查及認定的過程可以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第四章和第五章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這些法規的依據來自「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根據教育部於2019年12月17日所公告的最新版本。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性騷擾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條文
- 審酌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1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 條條文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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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