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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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1. 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受理通報。 這表示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的情況下,地方主管機關需要指定一個專門的單位負責受理相關通報。 2. 前項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為之,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通報可以使用書面、口頭或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並且需要明確記載下列事項: - 通報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或就學單位、職稱、聯絡電話和通報日期。 - 通報的事實內容,如果有相關證據的話,應該記載或附上。 3. 前項所列各款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根據這項規定,前面所列舉的各項事項應該予以保密。 4. 第一項通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第一項通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不受理該通報: - 未載明足夠識別通報人身份的資訊。 - 沒有具體的事實內容。 - 同一事由已經適當處理,但仍然一再通報。 以上的釋義是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9 條》所提供的資訊進行解讀。
- 主管機關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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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