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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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課後照顧中心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對兒童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除依本法規定通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一、負責人對兒童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應由知悉之人逕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二、工作人員對兒童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應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2.課後照顧班人員知悉工作人員對兒童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應立即向學校單位主管報告,並由學校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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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8條,該條文主要關於課後照顧中心人員對兒童的通報要求。具體解釋如下: 1. 根據第1項的規定,當課後照顧中心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知道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對兒童有本條第81條之一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時,應當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在以下情況下,必須進行通報: a. 負責人對兒童有本條第81條之一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時,知道的人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最遲在24小時內通報。 b. 工作人員對兒童有本條第81條之一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時,應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最遲在24小時內通報。 2. 根據第2項的規定,課後照顧班人員如果知道工作人員對兒童有本條第81條之一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時,應立即向學校單位主管報告,並由學校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最遲在24小時內通報。 因此,根據這些規定,當課後照顧中心或課後照顧班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知道有任何違反兒童保護法之情事出現時,他們必須在最遲24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學校單位主管。这些通報要求旨在保障兒童的權益和安全,並確保相關情事得到適當的處理和解決。 資料來源:兒童福利法第25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
- 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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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