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查詢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其他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或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詢結果,發現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曾有調查屬實之案件應認定而未經認定者,應依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程序進行調查及認定。
- 2.經前項認定之案件,應予註記;同一案件並不得重複調查及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的第7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可以查詢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的其他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或者轉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詢結果。如果發現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曾經有調查屬實的案件應該被認定為不適任而未經認定,就需要按照第十條的規定程序進行調查和認定。已經認定的案件應該被註記,同一案件不得重複調查和認定。 參考資料: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條文
- 同一案件名詞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